一.《典当管理办法》二.《典当行规》三.《企业财务通则》四.《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五.《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