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探索管理者股票期权的法理关系一、法律依据管理者股票期权,属于管理者股权法律范畴。管理者为主体,股票期权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和客体。管理者股权,即管理者为主体的股份(票)持有权利和相关权利。首先,管理者持股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48条规定:公司应公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其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取得股份(票)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权力机关依法规定的惯例,及商法自制的法律原则,企业与管理者通过订立协议固定双方关系,为法律行为。第三,《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应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与股权结构相联系,并有规则及监督评价、激励考核机制,应视为与该法理精神的一致。二、管理者股权的法理依据管理者股权,包括是否可以作为持股主体,取得股份的方式,处分和管理方式等。管理者股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企业股权结构分为一般股东股权和管理者股东股权。两者的区别为:1、持股主体不同。一般股东为出资或投资者,管理者股东既为出资或投资者又为管理者双重身份。2、取得股份方式不同。一般股东通过发起、增资、转让等方式取得,管理者可以优先、奖励、期权等方式取得。3、处分、管理方式不同。一般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管理者股东的股份采用锁定和非锁定管理。被锁定股份届满方可转让,非锁定股份一般采取限量转让。作为激励客体时还可以股票为对象,等值兑换为现金。我国A股上市公司采用无限期锁定,比较特殊。4、适用的法律和诉求不同。一般股东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并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诉求。管理者股东既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又适用特殊股东法律。管理者股权是企业一般股东股权的对应设置,反映的是管理者管理知识劳动和资本分别和合体受益权。分别受益权为区别资本受益权的待遇,通过奖励、赠予、优先认股权等配置管理要素。资本受益权,即作为投资人与一般股东的相同权利。合体受益权,即将这些权利组合一起,授予管理者。管理者股权基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组织形式,不可避免地导致所有者缺位现象,管理者股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我国管理者股权法律不完善,亟待改变。综上所说,管理者股权与一般股东股权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于现代企业中。只有尊重其地位,充分体现其权利,并规定相应义务,才能促进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和要素优化配置水平。三、ESO和MBO的边界管理者股票期权(ESO)等股权激励方式形式上与管理收购(MBO)均有管理者持股的内涵,实践中稍不注意,容易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1、不是同一概念。ESO与MBO虽主体相同或相近,调整的对象:前者为股票期权,后者为收购,它们是两个法理关系。其次,股权激励的概念为管理者持股优先优惠待遇和公司资产增减值奖罚约束,持股激励和资产增值激励为一体的两个方面。ESO等股权激励是在管理者股权报酬在总报酬结构中偏低或者不合理时给予优惠政策激励。MBO一般以控股为目标,为资本权利。前者适用所有企业,后者只适用于个别企业。2、两者的边界。ESO等股权激励期股总额应在控股股份数额以内。MBO收购的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份数额。《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造市,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非割开管理者与流通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联系。"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的股份",是管理者持股集中管理、规范操作的立法意图。集中和管理的方式应是多样的,可以向任职公司集中,可以向中立第三方集中,双向管理。目前,上市公司锁定的高管股有关解释中,归类流通证券范畴。由于一旦持有,只要在公司担任高管,永远冻结,因此业界眼里,也称之为不流通股。理论上高管人员持有被锁定的股份称为限制性股份,在国际惯例中通常是规定一个时间,届满即解冻。比如GE公司伊梅尔绩效股票中有60%锁定为5年,40%可以转让。有的企业还规定非锁定股份每年可转让20%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