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调配制度为加强对处方药的法律规范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 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2、 处 方 调 配 员 负 责 处 方 药 的 调 配 。 调 配 员 应 具 有 中 专以 上 学 历 或 多 年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依 法 经 过 资 质 认 定 的 药 学技 术 人 员 , 健 康 检 查 合 格 , 培 训 合 格 。 处 方 审 核 员 应 具 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上 班 时 间 内 , 处 方 审 核 员 应 在 职 在 岗 , 并 佩 带 标 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牌。4、 销 售 处 方 药 必 须 凭 医 师 开 据 的 处 方 销 售 。 处 方 经 审核后方可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5、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 要 时 经 原 处 方 医 师 更 改 、 重 新 签 字 后 方 可 调 配 、 销 售 。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6、 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1) 处方审核员应将收到的处方(含纸质或电子处方)进行审核。(2) 处方审核员应仔细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3) 处方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由处方调配员调配。(4) 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 审 核 无 误 后 , 调 配 员 在 处 方 上 签 字 或 电 子 签 名 , 交 由 处方审核员审核发药。(5) 审 核 发 药 时 应 仔 细 核 对 患 者 姓 名 、 药 品 数 量 , 同时 向 顾 客 交 代 用 法 、 用 量 、 注 意 事 项 等 , 发 药 完 毕 后 在 处方上签字或电子签名。“四查十对”,即:(1) 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2) 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3)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4)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7、 处 方 当 日 有 效 , 有 特 别 情 况 当 日 不 能 取 药 的 , 不 得超 过 3 天 , 超 过 期 限 需 经 医 师 更 正 日 期 、 重 新 签 字 后 方 可调配。8、 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 1 年,毒性、精神处方 2 年,麻醉处方 3 年。9、 特别管理药品按“特别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10、 违 反 本 制 度 和 程 序 以 及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损 失 者 ,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