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立工程监视理规定2003年3月25日人民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活动的监视理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活动以及对其施行的监视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政根底设施新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详细由建立会(以下简称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按照
工程建立工程范围和规模规定
北京工程建立工程范围和规模规定
第四条规划会(以下简称规划委)负责本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视工作
建委负责本建立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活动的监视工作;区、建立会(以下简称区、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立工程活动进展监视
规划委、建委或者区、建委可以委托建立工程理机构负责建立工程活动的日常监视工作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建立工程活动施行监视
第五条建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立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需要的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工程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工程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立工程工程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委、建委
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工程不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其方式由人自行确定
人应当在发布或者发出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方式抄报规划委、建委或者区、建委
第七条人自行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和组织评标的才能
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