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9〕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为规范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促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是指对申请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从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投资强度和建设要求、现实条件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条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经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专家进行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含),或申请用地面积30亩以上(含)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评估;其余工业用地项目,由各区经贸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牵头组织评估,报市经贸委审核
县(市)工业用地项目由当地经贸局牵头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贸委备份
第三条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一)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创业创新原则
(二)正确产业导向与合理产业布局原则
(三)公平、公正与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工业用地项目申请评估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环保要求和能耗标准
(三)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四)实施企业合法经营
第五条工业用地项目根据以下标准量化评估,基本分为100分
(一)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10分)
符合工业用地产业布局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得4分,允许类项目的,得2分;符合能耗要求的,得3分;符合环保要求的,得3分
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要求的,予以否决
(二)投资强度(25分)
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浙土资发〔2007〕9号文规定的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见附件)120%的,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