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张承耀关于公司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日本是从1890年开始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引进公司制度的
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比日本相差了一百多年
应该说,中国的公司法基本上是抄国外现成的,而且在治理结构形式方面特别与日本的接近
换句话说,中国的公司法主要是以日本的商法(公司法)为“模特”的
回顾这些年来,人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存在着不少模糊的认识
首先,“公司”这个概念就相当混乱
早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实施之前,中国就已有了100万多家各式各样的“公司”
6年的时间过去了,那些已经叫了“公司”的企业是否应该在指定的期间内按“公司法”登记
似乎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并没有这样一个时间表
难道如此严肃的法律公式就是“有=没有”
改革开放以来,“法人”成为了一个时髦的名词
其实,法人的本质在于拥有独立的资产;而在这点上,普遍存在着错误的认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工业企业法》指出“企业为一法人”,但同时强调“企业资产归全民所有”
说企业是一法人却没有独立的资产,这就完全违背了法人科学
现在的中国,“公司法”与“企业法”同时并存,二者相互矛盾和对立,那么,国有企业究竟是哪个法的法人
再如,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中说“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一法人”,它到底是哪个法的法人
如果说股份合作制为公司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企业形态的话,那么,现在中国还没有合作社法,又从哪里来的股份合作制
看来,企业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其次,在人们的日常交谈中,甚至于在重要的文件中,都常常出现这样的命题:“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从理论上讲,与公司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是公司法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