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与《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规定,为指导与规范示范推广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
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商)申报
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二、申报条件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2、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3、项目业主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投资运营商作为申报主体时,应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设计、施工、方案优化、检测及运行管理等能力;4、投资运营商进行申报时,应与申报项目的业主单位达成协议,对申报项目实施能源合同管理
5、申报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在2008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在今年内进行施工的项目
7、申报项目的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包括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三、申报技术领域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6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50%、资源一般区不低于4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