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所得税工作十六字方针,提升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九江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差别管理;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征管情况,现将我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行业、规模大小划分为五类:(一)重点税源企业;(二)一般税源企业;(三)汇总纳税企业;(四)核定征收企业;(五)风险预警企业
第六条重点税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一)已取得A级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
(二)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上,年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一般税源企业以下类型的企业纳入一般税源企业管理:(一)除重点税源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该类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第九条核定征收企业(一)核定征收企业是指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