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0页郑州市水利局文件郑水政资〔2009〕6号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二级执法单位:我局原有法律、法规、规章31部,处罚项目63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32部,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第552号令,2009年2月26日发布实施),其中新增处罚项目2项。同时根据执法实践,本次修改处罚项目3项,既原来的第八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九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第二十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2页共50页第1页共5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0页一、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范围。二、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罚款的现象。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案件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四、我局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五、郑水政资[2007]8号《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水政水资源处联系。附件: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3页共50页第2页共5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0页第4页共50页第3页共5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50页主题词:水利行政处罚标准通知郑州市水利局办公室2009年6月22日印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主动拆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主动拆除的;(2)非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主动拆除的。罚款基准:一万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2)非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罚款基准:二至四万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罚款基准:五至七万元。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汛期期间,在市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且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的。罚款基准:八至十万元。(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第5页共50页第4页共5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50页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