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法规名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7-21【正文】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公路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收费站:系指因应征收公路通行费之需要,而于公路上设置,供营运单位向通过车辆收费之设施物及其相关收费设备
二、人工收费:系指以收费员在收费车道收取现金、通行票证,以使汽车行经收费站完成缴费之作业方式
三、电子收费:系指利用电子收费系统技术,在汽车行经收费站时,自动完成缴费之收费方式
四、收费车道:(一)人工收费车道:系指以人工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包括回数票专用车道及现金找零车道
(二)电子收费车道:系指以电子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
五、营运单位:系指负责人工收费或电子收费之收费机关(构)
六、通行票证:系经核准有案公开发行,用路人持以通过收费站完成缴费行为之票证,包括人工收费与电子收费票证
七、通行费收储:系指通行费、预售票款、短收赔缴款、溢收款及逃欠费补缴等之现金收入
第3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国道、省道为交通部委任之机关;县、乡道为县(市)政府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第4条国道、省道通行费之征收,应由征收机关拟订征收计划,载明收费依据、营运单位名称、收费站站址、预计征收期间、车种、费率计算及费额、差别费率、免征或停征、欠费追缴等有关相关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
县道、乡道通行费之征收计划,应由征收机关依前项规定拟订,送县(市)议会及交通部备查
前二项程序完成后,征收机关应于开始征收前二十日将征收计划公告之
通行费率之调整,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