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2011年1月17日,山西省兴县刘迎儿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案犯毫无悬念地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刘迎儿在短短一小时内连杀7人,被害人从14岁花季少女到68岁花甲老人,用刘迎儿自己的话说“一律格杀勿论”
为被害人引来杀身之祸的原因是,数十年前,被害人本人或父兄曾作为证人对刘的罪行进行过指证
作为主审法官,掩上卷宗,心中并无通常案件审结之后的轻松愉悦,相反纠结更多的是挥之不去的沉重
刘迎儿案是全国罕见的直接针对证人实施的极端报复型案件,血淋淋的事实促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现行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审视与反思
一、我国现行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