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4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2014-06-0614:17:57|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成元刘扬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从而影响法院裁判的效果和权威
因此,尽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第2页共44页第1页共4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4页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