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75-2007/XG1-2009(2009
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4131-2014(2015
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
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