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歐盟制度以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捕魚歐盟理事會辦法No1005/20082008年9月29日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規範事項與範圍1
本辦法制訂歐盟制度以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之捕魚
基於第1款規定目的,每一會員國依歐盟法律,應採適當措施以確保該制度之效益,並應讓有關權責單位有充分的資源,俾該單位有能力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任務
第1款所述之制度,應適用於條約所適用之各會員國領域內、各會員國水域內、第3國水域內或公海水域之IUU捕魚及有關的活動
在條約附錄2所述國家及海外領域水域內之IUU捕魚,應被視為係第3國水域內之IUU捕魚
第2條定義基於本辦法之目的:1
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捕魚或IUU捕魚,係指捕魚活動係非法的、未報告的及未受規範的;2
非法捕魚,係指:(a)在未取得有關沿海國執照許可或違反該沿海國之法令規定,該沿海國漁船或外籍漁船在該沿海國水域從事捕魚活動;(b)懸掛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締約國旗幟的漁船所進行的,但違反該組織通過的且該國受其約束的養護和管理措施,或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捕魚活動;或(c)違反國內法律或國際義務,包括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合作國所負義務,進行的捕魚活動
未報告捕魚係指:(a)違反國家法律和辦法規定,未向國家有關當局報告或誤報的捕魚活動;或(b)在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主管水域所從事,違反該組織報告程序,未予報告或誤報的捕魚活動
不受規範捕魚係指:(a)在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適用水域內,無國籍漁船或懸掛非該組織締約國旗幟的漁船或由漁捕實體進行,不符合或違反該組織養護和管理措施的捕魚活動;或(b)在無適用養護或管理措施的水域或魚類種群的捕魚活動,而其捕魚方式又不符合各國按照國際法應承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
漁船係指,使用或企圖用來從事商業採捕漁業資源之任一大小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