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歐盟制度以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捕魚歐盟理事會辦法No1005/20082008年9月29日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規範事項與範圍1.本辦法制訂歐盟制度以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之捕魚。2.基於第1款規定目的,每一會員國依歐盟法律,應採適當措施以確保該制度之效益,並應讓有關權責單位有充分的資源,俾該單位有能力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任務。3.第1款所述之制度,應適用於條約所適用之各會員國領域內、各會員國水域內、第3國水域內或公海水域之IUU捕魚及有關的活動。在條約附錄2所述國家及海外領域水域內之IUU捕魚,應被視為係第3國水域內之IUU捕魚。第2條定義基於本辦法之目的:1.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捕魚或IUU捕魚,係指捕魚活動係非法的、未報告的及未受規範的;2.非法捕魚,係指:(a)在未取得有關沿海國執照許可或違反該沿海國之法令規定,該沿海國漁船或外籍漁船在該沿海國水域從事捕魚活動;(b)懸掛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締約國旗幟的漁船所進行的,但違反該組織通過的且該國受其約束的養護和管理措施,或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捕魚活動;或(c)違反國內法律或國際義務,包括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合作國所負義務,進行的捕魚活動。3.未報告捕魚係指:(a)違反國家法律和辦法規定,未向國家有關當局報告或誤報的捕魚活動;或(b)在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主管水域所從事,違反該組織報告程序,未予報告或誤報的捕魚活動。4.不受規範捕魚係指:(a)在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適用水域內,無國籍漁船或懸掛非該組織締約國旗幟的漁船或由漁捕實體進行,不符合或違反該組織養護和管理措施的捕魚活動;或(b)在無適用養護或管理措施的水域或魚類種群的捕魚活動,而其捕魚方式又不符合各國按照國際法應承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5.漁船係指,使用或企圖用來從事商業採捕漁業資源之任一大小的船舶,包括支援船、魚類加工船、從事轉載之船舶及運送漁產品之運搬船,但貨櫃船例外;6.歐盟漁船係指,懸掛會員國旗幟並在歐盟登記之漁船;7.捕魚授權係指,在特定期間、指定區域或指定漁業從事捕魚活動之權利;~1~8.漁產品係指,屬1987年7月23日第2658/87號理事會辦法所設立綜合關稅名稱第3章第1604及1605號標題所列之產品,但本辦法附件一所列產品例外。9.保育及管理措施係指,依國際法及/或歐盟相關規則而採用現行有效的保育及管理一種或更多種海洋生物資源之措施;10.轉載係指,由一艘漁船將所有或任一漁產品卸給另一艘漁船;11.進口係指,漁產品引進至歐盟之領域,包括在其港口之轉載;12.間接進口係指,漁獲來自所捕漁船船旗國以外第3國的進口;13.出口係指,由懸掛某一會員國旗幟漁船所捕漁產品任一移出至第3國,包括由歐盟領域、由第3國或由漁場之移出;14.再出口係指,由先前進口至歐盟領域之漁產品,自歐盟領域再移出;15.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係指,一次區域性、區域性或類似組織,在國際法承認下,有權限藉由所訂定之公約或協定,負責制定海洋生物資源之養護及管理措施;16.締約方係指,制定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公約或協定之締約方、國家、捕魚實體或與該組織合作並取得該組織合作非締約方地位之任一其他實體;17.目擊係指,某一會員國負責海上檢查之權責單位,或歐盟漁船船長或第3國漁船船長對屬第3條第1款所指一或多項標準漁船之任一觀察;18.聯合捕魚作業係指,二艘或二艘以上漁船之任何作業,漁獲物由一艘漁船之漁具轉移至另一艘漁船之漁具,或這些漁船所用技術必須使用同一漁具作業;19.法人係指,依適用的國家法律規定而具有地位之任一法律實體,但執行國家公權之國家及公務組織為例外;20.風險係指,有關進口到歐盟領域或自歐盟領域出口之漁產品,規避適用本辦法或保育及管理措施可能發生的可能性;21.風險管理係指,有系統地認定風險及執行必要措施以限制危險之發生,包括在國際法、歐盟及國家策略基礎上,蒐集資料與資訊、分析及評估風險、描述及採取行動,及定期監測及檢討執行之過程及結果;22.公海係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定義之所有水域;23.貨品託運係指,產品同時由出口者送至收受者,或由單一運送文件載明由出口者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