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其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在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含本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和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个别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很大的,加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