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师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须知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广州市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穗府[2001]13号)和广州市市级机关干部教职员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在穗学校教职员工购买市统建教师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机教[2001]7号),我市统建的教师住宅小区空置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供应给在穗各级各类学校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员工
一、销售对象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在穗各级各类学校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员工,具体包括:1、1997年9月29日后新参加工作的省、市(区)财政拨款的教育教学单位在册教职员工;2、从市外调入广州地区的省、市(区)财政拨款的教育教学单位在册教职员工,从外地引进的大中小学教师骨干、学科带头人;3、1997年9月29日前参加工作,参加货币分房,领取住房补贴的省、市(区)财政拨款的教育教学单位在册教职员工
4、从事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校未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待遇,未按房改优惠价购买福利房或解困房、安居房,无参加集资建房的在册教职员工
二、销售价格l、教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是实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成本价(最高限价)
具体的住宅单元定价是以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每平方米最高限价为基准,再考虑不同住宅单元所处的楼层差异、座向差异、需求状况等综合因素,实行分段分级下浮调整的单位价格
2、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生活需要、方位喜好等因素选购适合的住房,不受个人职称、职务、职别、住房标准等条件的制约
三、购买教师经济适用住房需缴交的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根据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购买教师经济住房需缴交的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项目和计收标准如下:税费项目计收标准契税1
5%印花税房价0
03%监证费与手续费房价0
1%产权登记费100平方米以下每宗9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