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日期:2011-03-01【字体:大中小】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28日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0年12月1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
铜山区、贾汪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由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
第四条房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本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