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认可系指浙江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具有相关检测能力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受理
分支局负责初审、证书发放和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的指导、培训、评审、制证和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可与出口—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实施
第二章认可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应当是企业内部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工作的内设机构,具有支配所需资源的权力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参加过检验检疫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设备设施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客观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参照ISO/IEC17025:2005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3个月以上,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实验室应对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施必要的监控检测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按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参加组织的比—2—对试验和其它的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