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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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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区建设局反映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敦促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区建设局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的活动。第二章投诉范围第五条凡宝安辖区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第六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处理质量缺陷。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有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整改或保修义务的,投诉人向区建设局投诉,区建设局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其履行整改或保修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负责任、敷衍推诿的责任单位,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第八条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投诉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三章质量保修期限第十条质量保修一般可分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小业主提供的保修。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0年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1993])第四十一条执行;2000年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第四十条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第十二条闲置房地产使用功能部分的保修期从交易双方签约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物业维修单位向委托维修单位的保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投诉受理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质安科是区建设局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第十五条质量投诉来源包括:电话投诉、来信投诉、电邮投诉、来访投诉、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转件投诉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工程质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六条投诉受理部门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第十七条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对符合投诉受理要求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向投诉人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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