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区建设局反映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敦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区建设局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的活动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五条凡宝安辖区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第六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处理质量缺陷
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有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整改或保修义务的,投诉人向区建设局投诉,区建设局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其履行整改或保修义务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不负责任、敷衍推诿的责任单位,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投诉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质量保修期限第十条质量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