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规划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适应灵璧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特编制《灵璧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6、《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7、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8、灵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9、《灵璧县土地利用规划》;10、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及已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第3条规划原则1、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将城市置于区域总体协调发展高度,分析研究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和机遇,从而确定城市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框架。2、效益主导性原则规划力求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发展区域经济和城市经济服务,为促进城市社会进步服务,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现代化服务。3、规划连续性原则以2004年版规划为基础,认真研究已编制的各层次规划,充分吸取以往规划中的合理内容,保持城市建设空间与时序上的连续性。4、现实可操作性原则针对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灵璧县的基础和优势,提出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划方案,逐步完善城市功能。5、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依托外围生态框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6、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第4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1~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30年。第5条规划层次与范围灵城镇、虞姬乡、南跨新汴河向向阳乡延伸2000米;北至灵东运河、新河;西北至杨疃镇与禅堂乡交界东侧凹点正直向西,至灵房公路、阎河范围内为规划控制区,规划区总面积为286.36平方公里。第6条文本条文中加下划线内容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所确定的强制性条文,所有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第7条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优势条件,以跨越发展、产业提升、改善民生为重点,按照“中心带动,轴线引导,整体发展”的思路,加速推进“主导产业集群化、基础产业特色化、新兴产业规模化”进程,全面增强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区域竞争力,努力把灵璧建设成为景观优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现代开放的新兴工业和文化旅游城市。第8条经济发展目标1、近期发展目标到2015年,灵璧县总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0.96万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到26.5:31.5:42.0,财政收入达到1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元,城镇和农村恩格尔系数降低到40%以下,城镇化水平达到35%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以上,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2、远期发展目标到2030年,灵璧县总人口控制在140万人以内,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0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万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到14.5:41.0:44.5,财政收入达到8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500元,城镇和农村恩格尔系数降低到35%以下,城镇化水平达到55%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0%以上,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第9条社会发展目标积极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同期全省平均水平。第10条城镇化发展目标到2015年,县域总人口达12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4%;到2020年,县域总人口达13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2%;到2030年,县域总人口达14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5%。第11条城市建设目标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和防灾减灾等现代化城镇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第12条环境保护目标以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围绕生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