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借贷、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思杰,大连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于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伟,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亚晨集团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程喜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原审第三人大连亚晨集团公司借贷、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王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为拉存款找到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证券部),农行证券部在收到大连滨海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所支付的240
3万元高额息差后,于1994年12月31日将15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商业银行
同时商业银行给付农行证券部一张同额存款单
商业银行的李伟在收到转帐支票后,于当天将支票交给亚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晨股份)证券部的工作人员于云,于云持支票到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分行),将支票交给了该行信贷处副处长刘国坤,刘国坤将该笔款存入大连亚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王晨集团)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亚晨集团将这笔款使用
支票的开出、走向、入帐的事实,有李伟、刘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