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客运经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客运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稳定,促进交通客运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XX县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第1页共3页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