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2011年度平烟新准许第01号申请类型∨新办□延续□变更□歇业□补办□停业□恢复营业审批结果∨准予□不予许可证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许可证号4104010044**名称字号张三烟酒副食商店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张三经营场所地址平顶山市解放路3号受理申请日期2011年7月1日办理完毕日期2011年7月27日归档日期2011年7月28日此卷共计14页审批人卷宗目录文书名称页次准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1准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表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租赁合同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复印件7资金证明复印件8收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材料回执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受理通知书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实地核查表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审批表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回证14————————备注————————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准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平烟许[2011]新准第01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书面申请,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的条件,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