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专用)协议号:注意事项1、本协议是按照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依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供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私有租赁房屋,应当从其约定
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
6、本协议文本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签章确认
7、本协议不得翻印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以下称甲方):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根据桂政发【2009】16号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依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经桂拆许字[20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区地块,委托,实施项目的房屋拆迁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坐落于,为所有(详见附件1)
第三条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由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元
第四条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五条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1、搬迁补助费元;2、过渡补助费元;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元;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元;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元;6、空调拆装补助费元;7、宽带网拆装补助费元;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元;9、电增容补助费元;10、其他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
第六条甲方应当支付以下赔偿费用:1、拆迁生产用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