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死亡赔偿金探讨胡亚林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摘要】本文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概念的厘清、我国死亡赔偿金立法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国外死亡赔偿金立法情况进行比较,探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死亡赔偿金不予立法的原因,结合《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了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建立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建议。DiscussionaboutDeathCompensationInthesystemofMedicalInjuryCompensationZhangBin,PublicHealthCollege,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200025HuYa-lin,ShangHaiKangxinLawOffice,200011LuoCan,PublicHealthCollege,FuDanUniversity,200032Abstract:thedefinitionofthedeathcompensationandthecomparisonofitslegalsituationbetweenChinaandforeigncountrieswouldbediscussedinthisarticle.Also,thereasonwhymedicaldisposalactdidnotcontainthecontentofthedeathofcompensationisshowed.Basedonthedraftoftortliabilitylaw,Inthelastpartthelegalsuggestionwouldbeconcluded.【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死亡赔偿金keywords:theregulationsofmedicalinjury,deathcompensation死亡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我国目前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来看,它却存在着赔偿范围、标准不一致等方面的缺陷。死亡损害的赔偿是否充分合理是法律对公民生命权保护是否得力的一个重要体现。《草案》在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在总则部分,因此同样适用于分则部分的医疗损害责任。这样侵权赔偿项目将得以统一。《医疗事故处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加死亡赔偿金一项。医疗事故增加死亡赔偿金将对医患双方产生什么影响,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正确面对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一、死亡赔偿金之性质认定目前,国内外对死亡赔偿制度的理论学说主要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前者是指由于被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受其扶养人的生活来源丧失,侵权人需要对受扶养人的扶养费进行赔偿。扶养费赔偿额一般以年扶养费水平和需受扶养的年数为计算依据。大部分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皆采用该说,作为财产上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依据,即只赔偿受扶养人因扶养人死亡所导致的生活来源丧失的损害。继承丧失说,是指如果被害人未死亡,其将来的收入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利益赔偿额以被害人死时年收入水平和预期收入年数为计算依据。在性质上,扶养费和继承利益赔偿都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二者的差别在于后说在承认受扶养人的扶养利益赔偿权利外,同时确认了继承人对死者的部分将来收入享有赔偿权利。前说的主体范围限于受扶养人,缩小了可得利益权利人的范围,也减少了死亡赔偿的金额。日本是采纳“继承丧失说(继承肯定说)”的典范。1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未来可得收入损失,还有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同时也要赔偿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目前,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借鉴了日本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7条进一步规定被抚养人的条件,即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必要的生活费才能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1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中抚慰金制度研究,外国法译丛,1998年第二期。第3页共8页第2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页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