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行为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补贴资金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用于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二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报废原有车辆并换购新车,但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用于对选择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的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三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报废并换购新车并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录2)政策的,车主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支付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车籍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我市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