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与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信用第六条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
(三)良好行为记录
(四)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评定情况
第七条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不符合资质标准仍对外开展业务;(二)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过期仍对外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