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十发改[2007]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市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完善和加强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我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作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备选队伍
第三条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十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受理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0日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可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独立的自有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周期短,技术开发投入额在我市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