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市交通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管理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科(股)投诉举报:(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市、县(市、区)交通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1页共8页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