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投标书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九年八月日投标书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方全称)授权于海涛(全权代表姓名)项目经理(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CPZCGZ-2009-044)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为此: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一览表1份,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投标文件
5、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7、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且我方知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有关部门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