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财务制度》、《合同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所辖市属医院,凡所属医院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合作是指以医疗工作为核心,由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结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及诊疗水1平为目标的合作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共建共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
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四条合作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合作要顺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中心,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合作应当依据北京卫生区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对市属医疗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统筹布局,优先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选择首都功能非核心区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
(三)坚持量力而行原则
市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2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要首先完成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坚持独立性原则
合作双方作为独立医疗机构,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变
合作双方产权明晰
双方财务应独立,经济往来要规范
合作执行属地医保、价格、税收等各项相关政策
(五)坚持风险防范控制原则
合作应做到合法合规,涉及到增挂牌(名称)、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