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