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2002—0212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立部工商行政理总第一部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制定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1
工程名称:2
效劳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1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2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场施行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银行:银行:帐:帐: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和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