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社團活動組織實施細則民國96年0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壹、目的:為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發展群育加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特訂本細則。貳、實施對象:本校國、高中部一、二年級學生。參、實施時間:以教務處每週訂定社團時間實施之,如需於課餘時間實施,則需由社長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奉核準後始得實施之。肆、社團性質:1.學藝性社團:增加學術知能,提高學習效率。2.康樂性社團: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3.體育性社團:鍛鍊體魄,學習運動技能。4.服務性社團: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伍、成立要件:1.須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填表參加,並推舉一位負責發起人。2.向學務處領取社團創設申請登記表,據實詳填,報請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3.申請成立各種社團,其目的及活動內容與現有社團相類似,以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原則,不得另行設立。4.社團人數不足二十人者,該社團得由學生事務處註銷。(社團性質特殊者除外)5.社團創設申請經提出非保證成立,須由學務處做整體考量,經公告為之。陸、一般規定:1.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學務處視情節之輕重簽請予以註銷登記,並處分社長。(1)違反政府有關法令。(2)違反本校校規。(3)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4)影響學校行政正常運作。2.學生組織社團得請訓育組協助,並經由簽請聘任具有專長之教師為社團指導老師。3.學生社團經費由社員共同負擔,不得向校外募款。4.新生於入學後依個人意願選擇社團,除第一年因創校設施尚未完成所以得半年更換一次外,其餘皆以一年為限,未經學務處核準不得任意更換社團,更換社團以一次為限。5.每一學生只得擔任一個社團幹部職務,其操行成績未達甲等,學業成績未達乙等,曾受過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擔任社長或社團幹部。6.社長因故受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不得繼續擔任,應另行改選。17.各社團社長在社團活動時間下課後,須立即將完成的社團活動紀錄簿及點名單送交訓育組備查,並在每學期期末時辦理社團成果發表(動、靜態)。8.社團活動須請指導老師列席參加,若需離校則須事先申請並經呈報核准,始得辦理。9.社團活動須使用之公用場所,請由指導老師申請洽借,並不得與上課或學校集會時間重複,在使用完畢後,需負責場地復原及鑰匙歸還,如有破壞場地或未復原者依規定賠償或懲處。10.社團負責幹部認真負責表現優異或有特殊事宜者,可由指導老師推薦給予適當獎勵。柒、本計畫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2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民國96年09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壹、全名: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貳、宗旨:建立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間和諧溝通,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法治觀念。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肆、任務:本會受學生事務處之輔導,協助推動全校性各項學生活動,充實校園生活,增進班級間之聯繫,建立和諧的校園。伍、組織:一、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各會員代表、各行政組組長共同組成。二、本會置主席一人(高中生)、副主席二人(高、國中生各一名),任期一學年(備註:因創校第一年第一屆為一年半),不得連選連任。主席統轄本會各組,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三、本會視會務需要編組,各行政組由主席、副主席延攬具服務熱忱之國、高中一、二年級學生有意願志願參加者組成。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名,推動各組工作之進行,任期一學年。陸、會員:本校全體學生為會員。一、權利:(一)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二)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三)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三、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三)繳納會費。柒、會員代表:一、產生方式:各班推舉一名代表,該代表不克出席時由班長代理。二、權利:(一)在班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二)在班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彈劾權。(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