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社團活動組織實施細則民國96年0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壹、目的:為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發展群育加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特訂本細則
貳、實施對象:本校國、高中部一、二年級學生
參、實施時間:以教務處每週訂定社團時間實施之,如需於課餘時間實施,則需由社長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奉核準後始得實施之
肆、社團性質:1
學藝性社團:增加學術知能,提高學習效率
康樂性社團: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
體育性社團:鍛鍊體魄,學習運動技能
服務性社團: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
伍、成立要件:1
須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填表參加,並推舉一位負責發起人
向學務處領取社團創設申請登記表,據實詳填,報請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申請成立各種社團,其目的及活動內容與現有社團相類似,以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原則,不得另行設立
社團人數不足二十人者,該社團得由學生事務處註銷
(社團性質特殊者除外)5
社團創設申請經提出非保證成立,須由學務處做整體考量,經公告為之
陸、一般規定:1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學務處視情節之輕重簽請予以註銷登記,並處分社長
(1)違反政府有關法令
(2)違反本校校規
(3)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4)影響學校行政正常運作
學生組織社團得請訓育組協助,並經由簽請聘任具有專長之教師為社團指導老師
學生社團經費由社員共同負擔,不得向校外募款
新生於入學後依個人意願選擇社團,除第一年因創校設施尚未完成所以得半年更換一次外,其餘皆以一年為限,未經學務處核準不得任意更換社團,更換社團以一次為限
每一學生只得擔任一個社團幹部職務,其操行成績未達甲等,學業成績未達乙等,曾受過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擔任社長或社團幹部
社長因故受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不得繼續擔任,應另行改選
各社團社長在社團活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