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7页台湾强制执行法2000-2-2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台湾当局发布日期:2000-2-2执行日期:1940-1-1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第一节参与分配第二节对于动产之执行第三节对于不动产之执行第四节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第五节对于其它财产权之执第六节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第三章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第四章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第五章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民事强制执行事务,于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设民事执行处办理之
第2条民事执行处置法官、书记官及执达员,办理执行事务
第3条强制执行事件,由法官命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之
第3-1条执行人员于执行职务时,遇有抗拒者,得用强制力实施之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实施强制执行时,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它必要之情形者,得请警第2页共37页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7页察或有关机关协助
前项情形,警察或有关机关有协助之义务
第4条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一、确定之终局判决
二、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它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四、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五、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
六、其它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
执行名义附有条件、期限或须债权人提供担保者,于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供担保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第4-1条依外国法院确定判决声请强制执行者,以该判决无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二条各款情形之一,并经中华民国法院以判决宣示许可其执行者为限,得为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