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8日以粤建管字〔2007〕122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墙,以及包含以上各类面板材料的组合幕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一)幕墙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特点;(二)使用注意事项;(三)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检修内容和要求;(四)幕墙易损部位结构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五)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和生产厂家;(六)承包商的保修责任;(七)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文件、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结构计算书、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及其它设计文件;(二)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商检报告;(三)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设计要求的其它性能检测报告;(四)幕墙后锚固连接承载力现场检测报告,防雷装置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