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8]18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
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评审标准第一条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