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质量保证工程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合格级别分为: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5.A5级系指医用氧舱;6.B1级系指无缝气瓶;7.B2级系指焊接气瓶;8.B3级系指特种气瓶;9.C1级系指铁路罐车;10.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11.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12.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13.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合格级别,应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换证
第二章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第七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基本条件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管理者代表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合格;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是企业管理层中成员;3.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5.具备公正、廉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6.A、B、C、D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