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卫生局文件南职改办[2009]42号南平市职改办南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函[2009]49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1、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①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③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2010年在校毕业生参加考试的,必须在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材料以及毕业证书。(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五年;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二年;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2008年后(含2008年)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取得护理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2008年前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须参加护理初级(师)考试。(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二、报名程序(一)网上申报: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南平”。(二)所在单位审查:考生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市卫生局、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人民医院、闽北卫校、九二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设为报名点。省直在延单位及未设报名点的市直单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0年1月8日,地点在南平市卫生局四楼考试中心;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