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及其对家电企业的影响分析谈谈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及其对家电企业的影响分析作者阚凤军国务院法制办于7月2日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4条,分为总则、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该管理规定的实施,特别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的家电企业将产生比较大影响,包括未来产品召回的前期管理、过程控制、风险防范、潜在费用的承担等
为了帮助相关企业更好评估规定的潜在影响,并尽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等,结合以往处理产品质量事件之经验,就规定的重要条款解读及分析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人士参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家用电器产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消除其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实施召回管理的家用电器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调整、公布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供其家用或类似环境使用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装置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它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