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法规名称】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4-16【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有关农业事项,中央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办理
本办法之执行机关为乡(镇、市、区)公所
第3条本办法所称原住民保留地,指为保障原住民生计,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经依规定划编,增编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第4条本办法所称原住民,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前项原住民身分之认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规定
第5条原住民保留地之总登记,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嘱讬当地登记机关为之;其所有权人为中华民国,管理机关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并于土地登记簿标示部其他登记事项栏注明原住民保留地
已完成总登记,经划编、增编为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有土地,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会同原土地管理机关,嘱讬当地登记机关,办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并依前项规定注明原住民保留地
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第6条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乡(镇、市、区)公所应设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权利审查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权利纠纷之调查及调处事项
二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收回、所有权移转、无偿使用或机关学校使用申请案件之审查事项
三原住民保留地改配土地补偿之协议事项
四申请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审查事项
前项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权利审查委员会之委员,应有五分之四为原住民;其设置要点,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申请案件应提经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