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大众运输补贴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6-2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大众运输补贴办法第1条为对服务性路(航)线或偏远、离岛地区民众基本运输服务提供补贴,以促进大众运输之发展,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现有路(航)线及新辟或接续行驶路(航)线,指经该管主管机关依申请补贴条件审定之路(航)线
第3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如下:一公路汽车客运业以经营服务性路线或偏远、离岛地区路线为营业者
二市区汽车客运业以经营服务性路线为营业者
三船舶运送业以经营固定航线及固定航次,运输旅客于台湾与离岛间或离岛之间为营业者
四民用航空运输业以固定翼航空器经营固定航线及固定航次,运输旅客于台湾与离岛偏远地区间、或离岛之间为营业者
五经地方主管机关提请审议委员会审定,并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特殊路(航)线、特殊班(航)次及无障碍弹性运输路线
前项第四款所称离岛偏远地区系指兰屿乡、绿岛乡、七美乡、望安乡、北竿乡
第4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为办理大众运输补贴,应设审议委员会
前项审议委员会,县(市)主管机关得视需要设置之
第6条前条审议委员会审议事项如下:一申请路(航)线别补贴条件之审议
二申请路(航)线别补贴计划之审议
三申请路(航)线别每车公里、每航次浬合理营运成本之审议
四申请路(航)线别补贴优先顺序之审议
五原核定路(航)线别补贴计划修订之审议
六补贴与营运评鉴结果运用方式之审议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补贴相关事宜之审议
第7条申请补贴之路(航)线条件,主管机关应参考附件规定拟订后,送由所属补贴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主管机关办理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补贴,应另行订定作业规定,其内容应载明补贴条件、申请所需书表文件、作业时程、补贴金额之核给及监督考核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依程序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