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能源安全观的能源立法原则张勇(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摘要]现代能源安全具有能源节约、能源效率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意义内涵。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能源资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能源立法起着十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我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应当在确立新时期的能源安全观的基础上,构建以《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能源稳定供应和能源使用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能源法》应当确立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政府管制与市场化有机结合原则、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关键词]能源安全能源战略能源立法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众公布,勾勒出了我国未来能源基本法的制度框架,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通过分析能源安全的新内涵及其观念转变,探求我国如何通过能源立法制定和贯彻新的能源安全观,实现能源的节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为能源供应稳定和使用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一、新能源安全观的确立从国家的角度,能源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Non-traditionalSecurity),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传统能源资源安全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以石油安全为核心;二是以能源供应的充足、持续和价格合理为基本内容。[1][1]受功利主义的经济观支配,传统能源法反映的是高碳经济的时代特征,“石油和煤炭工业被看做是经济进步的关键而并非威胁到我们未来的时代。”[2][2]直到今天,各国能源法仍大多认定能源的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是法律合理安排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能源的唯一法律关注是解决如何确保供应的问题,而不是如何抑制浪费利用或管理其外部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能源安全问题,环境安全正成为各国新的能源安全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供应安全为主要出发点的传统的能源安全逐渐向着所谓“综合能源安全”的方向发展,“各国将不可避免地将发现它们本身正在对本国的能源体制进行着远比过去重要的评估。”[3][3]能源供应安全和使用安全构成了能源安全的两大有机组成部分,前者是国家能源安全的基本目标,是“量”的概念;而后者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更高目标,是“质”的概念。[4][4]可以说,能源的利用效率、能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能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是综合意义上能源安全的基本内涵,相比传统意义上能源供应安全具有更高层次的价值和意义。全球能源安全关系到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各国的共同发展,能源安全战略体系的构建和实施直接决定着一国乃至全球的能源安全状况。我国目前正处于重新审视和研究中国未来能源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研究我国未来能源发展问题,首先遇到的就是能源发展的战略定位问题。[5][5]我国政府在对全球能源安全形势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并倡导了新的能源安全观念。胡锦涛主席在2006年夏天召开的八国峰会上发表的书面讲话中呼吁:“为保障全球能源安全,我们应该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并对新能源安全观的内涵进行了全面阐释。这一新能源安全观体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对全球能源安全问题的关切和责任,也为人类实现国际能源安全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同时,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构建我国新时期的能源安全战略体系框架,走上一条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综合优化,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的能源安全发展道路。[6][6]二、实现能源安全的法律路径从人类发现火以来,人类福祉提高的历史就是人类驾驭能源能力的发展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