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能源安全观的能源立法原则张勇(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摘要]现代能源安全具有能源节约、能源效率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意义内涵
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能源资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能源立法起着十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我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应当在确立新时期的能源安全观的基础上,构建以《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能源稳定供应和能源使用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能源法》应当确立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政府管制与市场化有机结合原则、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
[关键词]能源安全能源战略能源立法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众公布,勾勒出了我国未来能源基本法的制度框架,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能源安全的新内涵及其观念转变,探求我国如何通过能源立法制定和贯彻新的能源安全观,实现能源的节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为能源供应稳定和使用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新能源安全观的确立从国家的角度,能源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Non-traditionalSecurity),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传统能源资源安全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以石油安全为核心;二是以能源供应的充足、持续和价格合理为基本内容
[1][1]受功利主义的经济观支配,传统能源法反映的是高碳经济的时代特征,“石油和煤炭工业被看做是经济进步的关键而并非威胁到我们未来的时代
”[2][2]直到今天,各国能源法仍大多认定能源的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是法律合理安排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
能源的唯一法律关注是解决如何确保供应的问题,而不是如何抑制浪费利用或管理其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