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注意事项下列注意事项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短期国内信用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含有部分专属本合同的特定条款和要求,这些条款和要求与被保险人可能已经购买的其它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请认真阅读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抬头和标题中的说明仅供参考和阅读方便,并不存在任何合约性的意义
第二条保险合同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明细表和其他任何注明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组成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或合同相关主要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表述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承保的损失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一)买方无清偿能力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或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或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或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或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8、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当于以上第1项到第7项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事件
(二)买方延期付款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