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文件桂农业发〔2008〕72号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农业品种管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2008年9月18日印发(共印14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11月14日经桂农业发〔2001〕97号文发布,2006年11月2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修订发布,2008年9月18日经桂农业发〔2008〕72号文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作物以及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甘蔗、西瓜。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品种按《种子法》规定实行审定管理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按《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需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第七条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品审办),负责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自治区品审办设在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内,其任务是:负责审核品种审定申报材料;组织制定和修改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组织实施全区农作物品种试验、抗逆性鉴定、品质分析等工作;负责通过审定品种的编号、登记和颁发审定合格证书,印发品种资料,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参加国家试验和审定的品种。第八条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稻、旱粮(含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经济作物(含甘蔗、西瓜、油菜、棉花)等三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申报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报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对品种的推广应用和应该停止推广的品种提出建议。第九条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的职责: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执行;对专业委员会的品种审定意见、品种推广应用和停止推广的意见进行审定。第十条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或健康状况不宜再担任委员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自治区品审办提出调整意见,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第三章品种审定的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自治区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十二条稻、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油菜、马铃薯、甘蔗、西瓜实行自治区级审定。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本自治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