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文件桂农业发〔2008〕72号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农业品种管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2008年9月18日印发(共印14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11月14日经桂农业发〔2001〕97号文发布,2006年11月2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修订发布,2008年9月18日经桂农业发〔2008〕72号文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作物以及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甘蔗、西瓜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品种按《种子法》规定实行审定管理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按《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