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地税、工商、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