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汤维建2006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九月底召开的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与之相应,学界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研究精神,在这一年中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不断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下面择其要者予以整理,权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年度发展报告
一、理念转换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依然是近期研究的重点
此一课题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但最为重要的无疑是诉讼理念的转换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赖以塑构的理念是程序对实体的附属性、程序实施上的职权性、程序规则性质上的公法性以及程序法律关系上的单向性的话,那么,用以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型理念应当是:程序的本位性、自治性、契约性和协同性
所谓程序的本位性理念,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正义性具有逻辑的决定作用,结果的正义性是由程序的正义性来决定和描述的
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构建法治秩序的根本性指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自然应以此理念为指导思想
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是指在当事人和法院这对诉讼矛盾中,当事人处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导位置,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主导着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内容
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旨在弘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能动作用,并由此为诉讼结果的正当性赋予前提性的根据
程序的契约化理念,是指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可选择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意志来形成适合于其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
由当事人根据解决案件的实际需要,而不是立法者认为的那种解决纠纷的一般状况来设定具体的程序,这样的程序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