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不符合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资格标准的,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基本指标法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中不扣除各项损失准备和营业费用,但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见附录一)
基本指标法关于总收入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也适用于标准法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