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8页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9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3—0014)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第2页共48页第1页共4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8页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务、广播电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乡镇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业、通讯、消防、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办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乡镇办为新建住宅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