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修改稿200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准确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规范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提高专业贷款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的一个子类,这类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区别在于,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是影响这类风险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核心因素
专业贷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对一个实体(经常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entity,SPE)的贷款,创建这一实体专门是为了给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二)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贷款形成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基本没有或没有独立的偿还债务能力;(三)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为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入,而不是债务人的其他资产;1(四)债务条款规定贷款人对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其未来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第四条划分专业贷款的核心标准:划分专业贷款时,上述四项特征无须在同等程度上得到百分之百的满足
上述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内放宽,只要在实质上基本满足上述特征的内涵既可
划分专业贷款必须遵循的关键标准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为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入
预测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的现金流,而不是债务人现有资产的现金流,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
1第五条专业贷款包括四种类型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产生收入的房地产
(一)项目融资项目融资除了具备专业贷